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保障學生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 運公司。 |
三、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或由校外教學採購契約得標廠商租用車輛,不 得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校外教學出發前應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 確認承租之車輛符合安全規範,及查詢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 之路段及時段並遵守之。 |
四、校外教學活動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 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 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並將下列事項於契約載明: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 一)、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 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 保養紀錄。離島地區或改裝裝載升降設備用車,因新車數較少 ,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二)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 (四)註記該次活動租用車輛車號、駕駛姓名,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 。 (五)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
六、校外教學活動之車隊管理及編組如下: (一)各車次師生應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二)二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 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人或二人。 (三)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必要時得請行政人員、 教師或家長協助,負責該車之安全及秩序維持。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必要時,應經總領 隊同意始得變更。 |
十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學生上放學 交通車之管理,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 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