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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三、另前開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請各校(園)配合教育部原函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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