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三、九、十二點如下:
- 教師無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規範不得申請介聘之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
- 進修:總計最高十分,其中數位研習最高五分。 1、研習:在本市最近五年現職任內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經服務學校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學分:在本市最近五年現職任內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由服務學校基 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至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的學位或學分均予採計。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 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之審查,或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者,該介聘失其效力,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