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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0-03-19 | 點閱數: 512

一、本案係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並強化校長反毒受工作之責任,及對校長不同懲處種類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校長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二、次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三、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校長如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或隱匿藥物濫用個案通報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經查屬實,考核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
(二)增訂對校長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校長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學校主管機關知悉之日。
(三)增訂教師如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考核年度內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四)增訂對教師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教師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學校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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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9日 05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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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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