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時間預訂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
三、隨文附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桃園市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書」、「桃園市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扶助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