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各類人員合法兼職或兼課,請事先簽會人事室陳機關首長核准,在上班時間內兼職、兼課者,需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一)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1.第 13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 2 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2.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3.第 14 條之 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4.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5.「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 8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 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二)專任教師: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2.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8 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7 條第4款規定,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四)代理教師: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五)工友:工友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工友於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六)臨時人員:依各該勞動契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