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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人事室
2021-02-02 ·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點閱數:572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14日府政安字第1090337282號函轉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年12月23日生效。
三、
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四、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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