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 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增為給7日
人事室 2022-02-14 · 張家偉 · 一般公告 · 點閱數:325
一、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二、公文如附件。